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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考政策

湖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
时间:2023-06-07            浏览:42次

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
 
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 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(试行)》等文 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

一 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 、 专业为国 学 位 委 员 会 和湖 北 省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有 权 授 予 士 学 位 的 学科、专业。

二 条 我校在籍普通本科毕业生 、 高等学历继续 育本科毕业生 ,热爱祖国 ,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、 护社会主义制度 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,遵纪守 ,  品行端正 , 学 习成绩优 良 , 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 础理论 、专门知识 、基本技能 ,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 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审核准予毕业,达到本办 规定的学业要求,可申请学士学位。

三 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 ,须达到 列学业要求

1.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,达到本专业人 养方案或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,修满规定学分。

2.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.0。

(1)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:


 

 

 

 

正常考 试考

成绩

100-90

89-80

79-70

69-60

<60

补考 格绩

对应绩

5.0-4.0

3.9-3.0

2.9-2.0

1.9- 1.0

0

 

 

 

 

1.0

核等次

良好

中等

及格

对应绩

4.5

3.5

2.5

1.5

0

 

修考 试考

成绩

100-90

89-80

79-70

69-60

<60

对应绩

4.0

3.0

2.0

1.0

0

核等次

良好

中等

及格

对应绩

4.0

3.0

2.0

1.0

0

(2)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述公式计算: 平均学分绩 点= ∑ (课程学分×成绩绩点)/∑ 课程学分

保留数点后一位 ,  四舍五入 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3.素质拓展、体育、美育 、劳育达到相应学分要求。 

4.毕业设计 (论文) 达到相关规定要求。

四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普通本科毕业生 ,不授 学士学位:
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者。

2.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。

3.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且又不符合第五条 之规定。

4.必修课程考核(不含补考、重修考核)有五门以上(专 本学生有三门以上) 曾经不及格。

5.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 

6.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。

7.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

五 条  普通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时 ,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,如已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学业 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由本人申请,所在教学院 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可授予学士学位:

1.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.5。

2.B 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( 一) 或在 A 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 (排名第一)

3.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、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 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(含) 上 (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,学生为第二作者的,学 视同为第一作者)。

4. 以我校为专利权人、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 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(含) 以上,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、 观设计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授权 2 项 (含) 以上

5.获得省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项。        

6.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。

,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:

1. 自考生所学课程 (公共课、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) 成 绩全部合格,其它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(夜大、函授、电大、 络等) 毕业生所学课程 (公共课、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) 绩≥75 分。

2. 参 加 规 定 的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一 次 性 通 过 且 成绩 到 相 应标准。自学考试学位课程 ( 一门专业基础课、两门 专业课) 平均成绩≥70 分,且单科成绩≥65 分。其它类高等 继续教育 (夜大、函授、电大、网络等) 学位课程 ( 一门 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) 成绩≥75 分。

3.外语成绩要求: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,须参加学校 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且成绩合格 (含第二外语) ,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 学英语四级、六级考试成绩合格,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 试四级(PETS-4)成绩合格,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(二) 语(专升本)(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)考试成绩合格可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 水平考试,可认定为达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学位外语水平。英语、 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,在 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、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 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。 外语成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。

4.毕业设计 (论文) 达到相关规定要求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高 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 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者。         

2.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3.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4.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(专科起点的毕业生有两门及以上)曾经不及格。

5.其 他 经 学 校学 位 评 定委 员 会 认 定不 能 授予 学

八 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:

1.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
2. 学 校学 位 评 定委 员 会 各 教学 院 分委 员 会 按照 法 逐个进行审核 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。

3.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,提出初步意见, 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

审工作程序:

1.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

2.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后,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后的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。

3.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后,按规定程序提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

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,修满该专 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 (论文) 答辩,满足学校其 有关求,且主辅修专业不属同一个学科门类,并已获得主 专业学士学位,经本人申请,可授予双学士学位。

十 一 条 来我校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,在学期间遵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可以参照本办法授学士学位。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决定。

十 二 条 学校认为其他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,据实际情况,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。各教学 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条件、要求,按程序

申请、 审核和上报。

十 三 条 位授予工作, 本科毕业生,校每年进行一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、没有授予学士学 再补授学士学位。

      第 十 四 条 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,如发现存在不符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情况,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 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予以注销。

  委员 释,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。

十 六 条 本办法中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关规定从 2021 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,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从发布之 日起执

  七 条 本办法解释权 、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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