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-06-07 浏览:42次
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 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(试行)》等文 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 一 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 、 专业为国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和湖 北 省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有 权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科、专业。
第 二 条 我校在籍普通本科毕业生 、 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本科毕业生 ,热爱祖国 ,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、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,遵纪守 法 , 品行端正 , 学 习成绩优 良 ,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 的基础理论 、专门知识 、基本技能 ,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 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审核准予毕业,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学业要求,可申请学士学位。
第 三 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 ,须达到下 列学业要求:
1.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,达到本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,修满规定学分。
2.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.0。
(1)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:
正常考 试考核 | 成绩 | 100-90 | 89-80 | 79-70 | 69-60 | <60 | 补考合 格绩点 |
对应绩点 | 5.0-4.0 | 3.9-3.0 | 2.9-2.0 | 1.9- 1.0 | 0 |
1.0 | |
考核等次 | 优秀 | 良好 | 中等 | 及格 | 不及格 | ||
对应绩点 | 4.5 | 3.5 | 2.5 | 1.5 | 0 | ||
重修考 试考核 | 成绩 | 100-90 | 89-80 | 79-70 | 69-60 | <60 | |
对应绩点 | 4.0 | 3.0 | 2.0 | 1.0 | 0 | ||
考核等次 | 优秀 | 良好 | 中等 | 及格 | 不及格 | ||
对应绩点 | 4.0 | 3.0 | 2.0 | 1.0 | 0 |
(2)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述公式计算: 平均学分绩 点= ∑ (课程学分×成绩绩点)/∑ 课程学分
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, 四舍五入 。
3.素质拓展、体育、美育 、劳育达到相应学分要求。
4.毕业设计 (论文) 达到相关规定要求。
第 四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普通本科毕业生 ,不授 予学士学位: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者。
2.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。
3.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且又不符合第五条 之规定。
4.必修课程考核(不含补考、重修考核)有五门以上(专 升本学生有三门以上) 曾经不及格。
5.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。
6.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。
7.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者。
第 五 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 申请学士学位时 ,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,如已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学业 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由本人申请,所在教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,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可授予学士学位:
1.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.5。
2.在 B 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(排 名第一) 或在 A 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(排名第一)。
3.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、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 级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(含) 以上 (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,学生为第二作者的,学 生视同为第一作者)。
4. 以我校为专利权人、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 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(含) 以上,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、 外观设计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授权 2 项 (含) 以上。
5.获得省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项。
6.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。
第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士 学位 ,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:
1. 自考生所学课程 (公共课、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) 成 绩全部合格,其它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(夜大、函授、电大、 网络等) 毕业生所学课程 (公共课、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) 成绩≥75 分。
2. 参 加 规 定 的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一 次 性 通 过 且 成绩 达 到 相 应标准。自学考试学位课程 ( 一门专业基础课、两门 专业课) 平均成绩≥70 分,且单科成绩≥65 分。其它类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 (夜大、函授、电大、网络等) 学位课程 ( 一门 专业基础课、两门专业课) 成绩≥75 分。
3.外语成绩要求: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,须参加学校 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且成绩合格 (含第二外语) ,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 学英语四级、六级考试成绩合格,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 试四级(PETS-4)成绩合格,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(二) 或英语(专升本)(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)考试成绩合格可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 语水平考试,可认定为达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外语水平。英语、 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,在 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、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 格。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。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。
4.毕业设计 (论文) 达到相关规定要求。
第 七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高 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生 ,不授予学士学位: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者。
2.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。
3.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。
4.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(专科起点的毕业生有两门及以上)曾经不及格。
5.其 他 经 学 校学 位 评 定委 员 会 认 定不 能 授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情 形 。
第 八 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:
1.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2. 学 校学 位 评 定委 员 会 各 教学 院 分委 员 会 按照 本 办 法 逐个进行审核 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。
3.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,提出初步意见,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
第 九 条 高 等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评审工作程序:
1.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2.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后,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后的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。
3.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后,按规定程序提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
第 十 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,修满该专 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 (论文) 答辩,满足学校其他 有关要求,且主辅修专业不属同一个学科门类,并已获得主 修专业学士学位,经本人申请,可授予双学士学位。
第 十 一 条 来我校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,在学期间遵 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可以参照本办法授予学士学位。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决定。
第 十 二 条 学校认为其他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,根据实际情况,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。各教学 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条件、要求,按程序受
理申请、 审核和上报。
第 十 三 条 学位授予工作, 的本科毕业生,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、没有授予学士学位 不再补授学士学位。
第 十 四 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,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情况,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 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予以注销。
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员 会 负 责 解 释,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 及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 十 六 条 本办法中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的有关规定从 2021 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,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从发布之 日起执 行。
第 十 七 条 本办法解释权 、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